(2015)汝民初字第00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古刚与郭芳、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刚,郭芳,宋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337号之一原告古刚,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芳,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宋卫东,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系被告郭芳丈夫。原告古刚诉被告郭芳、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买卖的房屋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14日、2015年4月9日先后被本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汝南县公安局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