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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牛菊花与陈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3998号原告牛菊花。被告陈吉海。原告牛菊花与被告陈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永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菊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吉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菊花诉称,2015年3月31日18时50分许,被告陈吉海驾驶鲁B×××××号二轮摩托车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南门对面处时,将前方正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行人原告牛菊花撞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及牛菊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陈吉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牛菊花无事故责任。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护理费10549.8元(117.22元/天×90天),误工费17583元(117.22元/天×150天),残疾赔偿金34922元(17461元×20年×10%),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66576.68元。被告陈吉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8时50分许,被告陈吉海驾驶鲁B×××××号二轮摩托车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南门对面处时,将前方正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行人原告牛菊花撞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及牛菊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陈吉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牛菊花无事故责任。原告牛菊花受伤后被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胫骨平台骨折(右)、右腕关节钩状骨骨折、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建议手术治疗。后原告到青岛城阳古镇整骨医院治疗一次。原告上述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329.9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王春华护理。2015年7月16日,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了鉴定,该所作出的青正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244号鉴定书一份,结论为:被鉴定人牛菊花右胫骨平台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以150日为宜,建议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以90日为宜。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墨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病例、医疗费单据、费用明细;青正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244号鉴定书、鉴定费单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等,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牛菊花与被告陈吉海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陈吉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牛菊花无事故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本着必要合理原则予以支持5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过长,本院根据原告伤情结合鉴定报告予以支持误工105天。经核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牛菊花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532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护理费10550.7元(117.23元/天×90天)、误工费12309.15元(117.23元/天×105天)、残疾赔偿金34922元(17461元×20年×10%)、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67031.79元,由被告陈吉海赔偿。被告陈吉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菊花经济损失67031.7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牛菊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3032元,由原告牛菊花负担20元,被告陈吉海负担3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姜 永 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红艳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