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莅与任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莅,任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39号原告冯莅,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中,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莅与被告任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莅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