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莅与任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莅,任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39号原告冯莅,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中,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莅与被告任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莅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