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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徐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徐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裕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军,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徐玉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夏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玉强所有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西侧天龙湖运河城16号楼东二单元4层东户,房产权证号:夏邑房权证20**,面积125.24平方米。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段俊良执行员 刘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