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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政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张勇,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49号原告张政,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82-4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391-2。负责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与被告张勇、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政因被告张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准予原告张政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