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侯玉石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玉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刑更284号罪犯侯玉石,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3年4月26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玉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被告人侯玉石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辽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6年4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侯玉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侯玉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鄂 展审判员 刘绍勇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