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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与李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李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02号原告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修,经理。被告李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豪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