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泰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泰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泰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泰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国德,被告人刘泰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刘泰捷与绰号分别叫“獠牙”、“啊嗲”(后两人另案处理)的两名男子从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荷会酒吧喝酒后开车回到所住的贵港市××旅馆。后刘泰捷步行至贵港市××水产批发部,站在该水产批发部门口,该批发部老板陈某便劝其离开,刘泰捷不听劝说,便与陈某发生争执,随后刘泰捷便打电话叫“獠牙”、“啊嗲”等人过来,并让“獠牙”、“啊嗲”从车上拿刀出来,后“獠牙”、“啊嗲”用刀将陈某砍致左迟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断裂,左肘部后侧皮肤软组织裂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泰捷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泰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泰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刘泰捷的入院和出院记录、谅解书,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员照片,被害人刘泰捷的陈述,证人凌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指认作案和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被告人刘泰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泰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泰捷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泰捷首先挑起事端并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用器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泰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泰捷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泰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泰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