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汤建兵与李向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兵,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兵,男,生于1985年10月24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向阳,男,生于1975年1月1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汤建兵与被执行人李向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建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向阳送达了(2016)鄂0381执6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限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向阳已自动将鄂cigt97号轿车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汤建兵,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守杰审判员 肖拥民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波附本案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