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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学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叶学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383号原告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街82号。法定代表人王敦平,任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应平,公司职工。被告叶学淼,经商。原告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学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金桥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