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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采取戴假发进行伪装的方式,到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光华小区顺和宾馆楼下琥珀交易区趁陈某不备将其摆放在柜台上的一只金棕色琥珀手镯及手镯芯盗走,经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采取头戴黑帽子、眼镜进行伪装的方式到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新星KTVF对面的琥珀交易中心吴某的摊位上,趁吴某不备将其摆放在柜台上的一块琥珀盗走,经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无异议。且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腾冲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某、吴某的陈述;3、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某某对盗窃地点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云南省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腾价认[20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被害人吴某、陈某提交的琥珀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秘密窃取他人琥珀,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唐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棕褐色假发1顶、银色眼镜1副、黑色眼镜1幅、鸭舌帽1顶应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棕褐色假发1顶、银色眼镜1副、黑色眼镜1幅、鸭舌帽1顶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再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