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邹新节与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新节,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邹新节。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真。申请执行人邹新节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79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新节要求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给付加班费、工资31359.3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7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