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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剑与被执行人杨部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剑,杨部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14-1号申请执行人:汪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部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剑与被执行人杨部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部宽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剑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7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部宽在本院的案件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部宽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397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