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字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字1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宽。上诉人李宽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4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10月23日,其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报案要求保护合法私人财物不受侵害,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至今拒绝作出任何答复,该分局涉嫌严重渎职。2014年8月17日,其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要求南开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的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渎职行为,追究南开分局局长领导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南开区人民政府签收申请书后拒绝作出答复,涉嫌行政不履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其关于判令南开区人民政府拒绝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及时答复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宽因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其涉诉房屋内财物被盗的110报警案件不予受理,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决定不予受理。李宽另案诉请确认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其所报案件不予受理违法,相关裁定以涉诉房屋涉及拆迁且应由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调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李宽亦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南开区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该起诉亦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李宽诉称南开区人民政府收到其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未履行监督职责,提起本案诉讼。因李宽关于涉诉房屋内财物被盗110报警而未被受理的主张,应由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调整,且南开区人民政府的未答复行为对李宽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李宽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