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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贤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贤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495号罪犯刘贤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贤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贤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刘贤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贤辉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贤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贤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