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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甘崇宏黎镜泉与邹惠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崇宏,黎镜泉,邹惠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崇宏。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镜泉。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惠娟。委托代理人:杨拓,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因与被上诉人邹惠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减半负担300元,本院各退回300元给上诉人甘崇宏、黎镜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卢子铭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