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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财保9号申请人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五岭路13号。被申请人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环城科技产业园金阳大街1299号。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