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贸易中心、王德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贸易中心,王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吉滨,经理。被执行人王德水。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贸易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高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