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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学香与张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香,张喜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王学香,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高金良,四川时代律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蒲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香诉被告张喜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王学香承担。审判员  胥道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