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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明军与XX海、蒋志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军,XX海,蒋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军。被执行人XX海。被执行人蒋志南。本院在执行董明军与XX海、蒋志南(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有套房屋银行有抵押,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受偿247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