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明军与XX海、蒋志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军,XX海,蒋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军。被执行人XX海。被执行人蒋志南。本院在执行董明军与XX海、蒋志南(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有套房屋银行有抵押,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受偿247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