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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钰琼、廖仕芬、曾大富、XX会与被执行人李富孝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钰琼,廖仕芬,曾大富,XX会,李富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曾钰琼申请执行人廖仕芬申请执行人曾大富申请执行人XX会被执行人李富孝申请执行人曾钰琼、廖仕芬、曾大富、XX会与被执行人李富孝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富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钰琼、廖仕芬、曾大富、XX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富孝的移民款10500元后,被执行人李富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李富孝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钰琼、廖仕芬、曾大富、XX会在发现被执行人李富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贵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