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怀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殷宝娟,该××董事长。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淮陈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皖M×××××号车辆;二、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日5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5日本院将皖M×××××号车辆从被执行人处强制执行,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损失部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鑫磊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