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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朋朋与被告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朋,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33号原告:王朋朋,男。被告: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朋与被告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朋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