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贾永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永岩,贾永刚,孟凡杰,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74号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被告:贾永岩,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贾永刚,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孟凡杰,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魏爽,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永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岩、贾永刚、孟凡杰、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3.00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