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陆军与李海军、陈新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军,李海军,陈新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944号原告李陆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军,男,成年,汉族。被告陈新丽,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陆军诉被告李海军、陈新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故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