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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邹贵文犯盗窃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26号罪犯邹贵文,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邵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贵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向被告人邹贵文追缴违法所得8400元,发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贵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殴打罪犯林良仙被扣3分;2013年12月因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2014年7月因故意针对罪犯上官世超讲脏话被扣1分;2015年1月因对罪犯周祖龙有推搡行为被扣2分;2015年6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2015年11月因于罪犯祝世革争吵被扣1分;共扣6次分,累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0.2分。2016年2月26日缴纳1000元。2015年缴纳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贵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