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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支金荣与周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金荣,周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3589号原告支金荣,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金英,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原告支金荣与被告周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支金荣起诉称:201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周金英以栽树苗用钱为由向支金荣借款33万元,承诺按月支付2%的利息。支金荣将33万元出借给周金英,后周金英按月向支金荣支付利息,支金荣亦陆续凑钱借给周金英,每次借款后周金英均为支金荣出具了借条。截止至2015年12月17日止,周金英共欠支金荣借款本金54万元,周金英为支金荣出具了54万元的总借条一张,并将之前的借条收回。后周金英仅于2016年2月初支付支金荣利息5000元,借款本金54万元至今未还。故支金荣起诉要求周金英返还借款54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本院在另案中掌握的线索,该案涉嫌与案外人周明光有牵连,周明光因涉嫌经济犯罪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看守所,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将全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支金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虹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