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9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俊珍与孙云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珍,孙云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997-1号原告王俊珍,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被告孙云虎,男,约41岁,汉族,清徐县马峪乡东马峪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珍与被告孙云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俊珍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