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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倪修俊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修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01**民初字1256号原告:倪修俊。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琅琊路中段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徐莲。被告:牛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俊与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修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修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修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倪修俊负担。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