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福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464号起诉人赵福兴。起诉人赵福兴在诉状中称,2003年10月9日,起诉人与即墨市大信镇赵家疃村委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按照400元/亩/年补偿,因该合同中的亩数与实际占用亩数不符,且2007年后村委停止支付补偿费,又因双方约定的补偿单价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现具状起诉要求村委支付补偿款26000元及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决定在本集体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等事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福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