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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国与被告蛟河市富隆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国,蛟河市富隆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598号原告:宋长国,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桦皮甸村三道沟屯。委托代理人李敬琦,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蛟河市富隆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青背屯。法定代表人:刘延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国与被告蛟河市富隆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免收。审判员 ���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