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62号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法定代表人王凤蛟,该公司经理。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6)豫078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6年2月5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27728049元,及加处罚款(每日按处罚款额的3%计算,加收数额不得超过27728049元),承担执行费9512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辉县市人民政府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78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