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喻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708号原告喻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个体户,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621。被告谭某甲,男,汉族,英德市人,司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14。原告喻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喻某、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谭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没有尽夫妻互相照顾、关心家庭和小孩的责任,没有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儿子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谭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身份证;3、户口簿(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谭某甲答辩称,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我均不同意,理由是:我们夫妻结婚后一直分居两地,我在广州打工,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婚外恋,周六日双休我也会间中回家探望,原告在英德生活,夫妻相处时间少,所以缺乏沟通,产生夫妻矛盾;原告产后脾气暴躁,我极力回避冲突;至于原告所述我对其不关心,是因为夫妻分居两地,难以关心;我认为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以及有完整的家庭,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发放工资记录表;2、借支单三张;3、社保缴费记录;4、购买婴儿奶粉用品小票4张;5、车票54张(以上均为复印件,已提交原件给法庭及原告核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谭某乙。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亦没有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有被告提交的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发放工资记录表、借支单三张、社保缴费记录、购买婴儿奶粉用品小票4张、车票54张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认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没有大的矛盾出现。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极少关心、难以沟通,是因被告长年在外务工,缺少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且工作及经济压力大,在庭审中被告方指出自身不足,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错误,应当给双方一次改善关系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加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喻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