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俊羊与武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羊,武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武保林,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以(2015)伊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