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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44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