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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李蕊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蕊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80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罗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鑫,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蕊芝。委托代理人原本,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李蕊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399元。审 判 长 徐    峰    章人民陪审员 李向明人民陪审员李宝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