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尹国禄诉郭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禄,郭松青,李志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1051号原告尹国禄,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李志玲,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松青,男,1968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禄诉被告郭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