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学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天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张进学,白山市天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异16号异议人赵维,男,1956年7月2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张进学,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靖宇县德龙种鹿厂厂长,住靖宇县。被执行人白山市天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学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天维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赵维对(2015)浑执恢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4月22日,异议人赵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附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维撤回异议。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