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永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548号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刘久力,经理。被告王永贵,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