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春市白金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春市白金商务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长春市白金商务会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投资人赵新宇。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白金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9月22日裁定由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白金商务会所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