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24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志凯与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凯,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24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凯,男,1979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南。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峰,男,1978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谭阁村谭阁本院在执行孙志凯与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