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乐清市虹桥镇供销社华都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乐清市虹桥镇供销社华都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1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供销社华都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代表人朱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供销社华都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晨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