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华,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华。被执行人:王磊。杨新华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5月11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新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本院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杨新洁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王磊财产1500元。现被执行人王磊已将1500元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行为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