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燕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燕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7号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30层第一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鹏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澜,职员。被告:李燕华,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