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宏斌、郭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宏斌,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南一,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宏斌。被执行人郭宁。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宏斌、郭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8000元,剩余部分欠款,被执行人已订出了还款计划,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