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与孙建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孙建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300号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住所地:招远市齐山镇。负责人于生臣,经理。被告孙建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诉被告孙建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