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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5年3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延期监视居住。辩护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永生,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兵泽、王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受朋友之邀,带着自己的微信好友李**去吃饭,期间两个人都喝了酒,后陈某某开车将李**送到其租住的公寓门口,在车内,陈某某趁李**酒后附近无人之际,强行和李**发生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自己感觉很冤枉,但愿意服从法院判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一、1、对被告人不宜用强奸罪定罪。被害人有自愿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2、第一次见面到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在微信上有亲密的言语。3、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被告人脱被害人衣服的时候并没有遇到极力反抗,也没有强行反抗。二、即便定被告人强奸罪,也应免予刑事处罚。1、被告人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7万元,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李**系微信好友,案发前曾见面并一起吃饭。201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受朋友解某某之邀,带着自己的微信好友李**去吃饭,期间两个人都喝了酒,三个人共计喝了一坛白酒和几瓶啤酒,约十一时多结束。后陈某某开车将李**送到其租住的公寓门口,在车内,陈某某趁李**酒后附近无人之际,强行和李**发生性关系。次日,李**报警。同时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通过微信认识李**的。2014年10月27日晚上,我朋友解某某叫我吃羊肉,我就在微信上约她一起去吃,她没有反应,我就到她住处接上他和解某某一起去吃饭,我们晚上8点多吃饭一直到11点多,三个人喝了一坛汾酒、几瓶啤酒,期间李**对我很热情,多次给我夹菜和我碰酒。吃完饭后,我送他们回家,我和李**先把解某某送到宾馆,我就下楼送李**了,到了曹家巷她的门口,我们两个在车上聊了一会,我就用手摸她胸部,她说哥我很尊重你,不要这样子,但也没有明显反对,我就顺势继续摸她的阴部,后来我到副驾驶座上和她亲嘴,并把她裤子脱了,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前后有十几分钟吧。李**说哥你真坏,不怕你家人知道了和你闹。我说你一个人也挺可怜的,我养你好吧,我送你回家(其实是我想和她在家里再睡)她说不用了,我自己回家,她就下车往家走,我心里喜欢她,就又下车把她拉回车上继续聊,她说累了,不想聊了,我也没有再为难她,就让她回家了。我和李**发生关系时车门锁了,我开的是哈弗H6,车启动后中控门会自动锁。我不是强奸,李**是自愿的,我感觉李**想要点钱,我把钱给她以后,她就写了谅解书。2、被害人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7日晚上,陈晨通过微信聊天约我出去吃饭,我出于不好意思就去公寓门口见他,陈晨说他一个朋友叫他吃羊肉,他们两个人吃着没有意思,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坐陈晨的车和他一起吃饭。中途在一家烟酒店门口有个男的上了我们的车,陈晨说这就是一会和我们吃羊肉的朋友。我们当时在斯麦尔这边的羊肉馆吃的饭,我们三个人喝了一坛汾酒还有一些啤酒。11点多我们吃完饭,陈晨开车送我们回家,我和陈晨一起把他朋友送到宾馆房间,我们两个就开车离开了,到了我住的公寓门口,我准备打开车门下车,发现车门锁打不开,陈晨扭过身就抱住我,亲我嘴,我着急推不开他就咬他的嘴唇,陈晨有点生气,就跨到副驾驶位置上把我按在身下,我使劲推,就是推不开他,我对他说你不要这样,陈晨没有理会,把我压在他身下,用手摸我胸部,我哭着边推他边说哥我求求你了,不要这样,放过我,你就可怜可怜我。陈晨完全不理会我的感受,并得寸进尺把他右手伸进我下身的内裤里面,用手指塞进我的阴道里面来回抽动,弄的我阴道里面疼痛。陈晨压的我喘不过气了,因为天黑,半夜,街上又没有人,出于害怕我又反抗不了,下不了车,陈晨强行把我裤子和内裤一起脱了,然后陈晨把他的裤子解开把他的阴茎强行插入我的阴道内来回抽插。大概持续了五分钟左右,陈晨把他的精液射到我的阴道内。我一直反抗,可陈晨力气太大,我实在推不开他。最后陈晨穿好裤子,从副驾驶座这边打开门回到驾驶座上。陈晨说咱们聊聊,我说没有什么聊的,就穿好裤子往我住的公寓大门口跑。陈晨强行与我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不是自愿的。3、证人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那天晚上吃饭时,陈某某没有给我说这个女的是做什么的,但我感觉他们是情人关系。因为在吃饭中间,这个女的给陈某某夹菜、点烟,还替陈某某喝酒。我们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几瓶啤酒,都没有喝多;4、情况说明一份、照片,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8日,租住在运城市盐湖区曹家巷16号公寓的李**到我队报案称自己被一个叫陈晨的男子强奸,并说自己把陈晨遗留在自己体内的精液已提取,装在一个塑料盖里,接警人员田克斌、王军将该塑料盖收下并拍照;5、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5】067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李**内裤上、阴道分泌物中检出人精斑,为陈某某留的机会大于99.9999%。6、被害人李**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李**自愿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责任。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18日陈某某主动到我队投案自首,交待了2014年10月27日晚自己与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同日被我局监视居住。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陈某某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未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男。11、视频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经社区评估调查,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晋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俊平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