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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2547号起诉人:孙某某,女,1990年8月29日生。被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5月4日生。起诉人孙某某诉被起诉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起诉人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2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10月11日被起诉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起诉人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被起诉人抚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起诉人被监禁,起诉人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一小区,不在盘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故不属我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继红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张 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