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东潮河村民委员会与王福春、陈永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东潮河村民委员会,王春福,陈永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东潮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承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敬芹,男,汉族,青岛市黄岛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春福,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永叶,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东潮河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福春、陈永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4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62.50元及清除2.5亩土地上的法桐树将土地返还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