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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安棚乡大倪岗村张庄80号。身份证号码411325198501298624。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3219730213183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董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