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安棚乡大倪岗村张庄80号。身份证号码411325198501298624。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3219730213183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董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来源: